[题注]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5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等六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
2002年11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安全及有效使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务院授权本省负责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稽察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省人民政府设立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组织稽察特派员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是指稽察特派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主要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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