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河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题注] (1992年10月3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等六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1992年10月30日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均可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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