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2021年6月28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5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炳军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新制定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时清除制度性障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12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6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一、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二、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

  三、贵州省企业新产品暂行管理办法

  四、贵州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

  五、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六、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办法

  七、贵州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办法

  八、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九、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十、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

  十一、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十二、贵州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附件2: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一、将《贵州省旅店业管理规定》第二条修改为:“经营旅店业,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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