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2012年2月24日
《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赵克志
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需要专门实施总量减排控制的四种污染物,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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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2012年2月24日
《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赵克志
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需要专门实施总量减排控制的四种污染物,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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