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新产品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贵州省企业新产品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题注] (1988年12月8日黔府(1988)77号发布, 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贵州省企业新产品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2004年6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企业新产品管理,促进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开发,加速产品更新换代,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包括乡镇工业)新产品开发试制的管理。
  对于科研生产联合开发试制的新产品,属于科研单位主办的,由省科委管理;属于生产企业主办的,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省经济委员会是全省企业新产品开发试制的主管部门。地、州、市、县经济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企业新产品管理工作。省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内的新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企业应有专门力量负责新产品开发工作。

  第四条 属于本办法管理的新产品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产品: (一)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一方面或几方面比老产品有显著改进和提高,或有独创性的; (二)具有先进性、实用性,能提高经济效益、有推广价值的。
  凡结构、性能等没有改变,只是在花色、外观、表面装饰、包装装潢等方面改进提高的产品,不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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