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2021年3月31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21年3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
一、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第五条中的“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将第六条中的“建设、交通”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将第八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将第三十条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二)删除第八条中的“和建筑构配件加工生产”。
(三)删除第九条中的“备案”。
二、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修改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二)将第二十条第三款中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条中的“建立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修改为“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将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国土资源”。
四、对《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二)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一百二十名”修改为“一百四十名”,第二款中的“四十名”修改为“四十五名”。
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款:“依照本条第四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将其中的“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三条”。
(四)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删除第三项。
(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将第六项中的“第二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
(六)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姓氏”修改为“姓名”。
(七)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的“第二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删除第二款中的“或者劳动教养”“或者被劳动教养”。
(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中的“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
(九)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六款中的“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十)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第六款中的“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条”。
(十一)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五、对《湖南省募捐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七条、第八条。
(二)将第九条改为第七条,删除第二款。
(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募捐人应当依法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网站发布募捐情况公告书。”
(四)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募捐人应当依法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网站发布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告书。”
(五)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删除第一款中的“第七条”,并将该款中的“可以处违法募捐财产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
......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2021年3月31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21年3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
一、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第五条中的“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将第六条中的“建设、交通”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将第八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将第三十条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二)删除第八条中的“和建筑构配件加工生产”。
(三)删除第九条中的“备案”。
二、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修改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二)将第二十条第三款中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条中的“建立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修改为“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将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国土资源”。
四、对《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二)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一百二十名”修改为“一百四十名”,第二款中的“四十名”修改为“四十五名”。
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款:“依照本条第四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将其中的“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三条”。
(四)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删除第三项。
(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将第六项中的“第二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
(六)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姓氏”修改为“姓名”。
(七)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的“第二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删除第二款中的“或者劳动教养”“或者被劳动教养”。
(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中的“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
(九)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六款中的“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十)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第六款中的“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条”。
(十一)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五、对《湖南省募捐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七条、第八条。
(二)将第九条改为第七条,删除第二款。
(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募捐人应当依法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网站发布募捐情况公告书。”
(四)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募捐人应当依法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网站发布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告书。”
(五)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删除第一款中的“第七条”,并将该款中的“可以处违法募捐财产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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