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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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此文件已废止。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1989年1月3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令[1989]第34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的调查。 但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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