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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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2015年9月25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于2015年9月25日经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2015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老龄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老年人组织发展,发挥老年人组织的教育、引导、服务作用,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鼓励志愿者为老年人义务服务。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身体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每年重阳节所在月为本省敬老宣传月。全社会应当在本月组织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表彰敬老孝亲模范,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行为规范和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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