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21年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21年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21年修正)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2021年3月31日

  (2009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任务,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并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和协调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本行政区域的促进就业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就业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统计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及时报道促进就业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促进就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反就业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促进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在安排主要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时,统筹考虑对扩大就业的影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信息、技术咨询等专项服务,多渠道、多方式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与就业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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