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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此文件中《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湖南省统计条例》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此文件中《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有关决定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此文件《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办法》已被废止。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2020年9月25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统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三)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在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的统计信息咨询,按国家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四)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也不得授意或者强行要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篡改;发现统计资料数据不实的,应当责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核实,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核实。”
二、对《湖南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机场噪声影响范围,并对在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限制。”
(二)将第三十九条第五款中的“湖南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修改为“湖南省机场管理局”。
三、对《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应当到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每年进行一次”修改为“定期进行”;删除第二十三条中的“机动车维修和”;删除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经营许可证”;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删除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将第四十八条中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修改为“责令停业整顿”;删除第五十五条。
......
根据《湖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此文件中《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湖南省统计条例》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此文件中《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有关决定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此文件《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办法》已被废止。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2020年9月25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统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三)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在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的统计信息咨询,按国家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四)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也不得授意或者强行要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篡改;发现统计资料数据不实的,应当责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核实,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核实。”
二、对《湖南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机场噪声影响范围,并对在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限制。”
(二)将第三十九条第五款中的“湖南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修改为“湖南省机场管理局”。
三、对《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应当到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每年进行一次”修改为“定期进行”;删除第二十三条中的“机动车维修和”;删除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经营许可证”;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删除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将第四十八条中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修改为“责令停业整顿”;删除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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