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有关决定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有关决定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有关决定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2026年7月31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有关决定的决定》于2026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有关决定的决定

  (2026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修改《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
  (一)对《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二)对《湖南省通用航空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四条中的“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修改为“禁止、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
  (三)对《湖南省渔业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中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
  2.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进行水下爆破、勘探、采砂、施工等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4.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造成渔业资源严重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与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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