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统计条例

湖南省统计条例
  
湖南省统计条例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2025年11月27日

  《湖南省统计条例》于2025年11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统计条例

  (2025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搜集、保存、管理、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监管;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和评价,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实施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
  (四)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五)开展对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六)根据国家统计信用制度,将统计调查对象履行统计义务的信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部门、本行业的统计调查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本行业的统计工作,落实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
  (三)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本行业符合纳入统计调查条件的对象申报建立统计调查关系;
  (四)按照规定保存、管理和公布本部门、本行业的统计资料;
  (五)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有关行政记录资料,做好统计信息共享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统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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