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湖南省统计条例》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2020年9月25日

  (1988年6月27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4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独立的统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置综合统计员,与本级有关部门的统计人员组成统计站,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根据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