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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此文件中《青岛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此文件中《青岛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20]278号
2020年8月23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孟凡利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推进市场化、法治化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市政府组织对涉及机构改革和市场化、法治化改革、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制度规则的市政府规章,以及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一致,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修改14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
(一)将《青岛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学校校舍、医疗机构、饮用水供水工程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征求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第九条修改为:“学校校舍、医疗机构、饮用水供水工程等建设项目涉及卫生专业相关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征求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删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
(二)将《青岛市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关系的规定》第十一条修改为:“青岛市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的,由市外事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由市外事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青岛市外事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批。”
(三)将《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若干规定》第三条修改为:“市和各县级市(区)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防洪(包括防台风暴潮,下同)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及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防汛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市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在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组织指挥本市城区防汛抗洪工作。”
(四)将《青岛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的“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范围内”修改为“在本市市南、市北、李沧三区范围内”。
......
根据《青岛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此文件中《青岛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此文件中《青岛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20]278号
2020年8月23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孟凡利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推进市场化、法治化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市政府组织对涉及机构改革和市场化、法治化改革、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制度规则的市政府规章,以及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一致,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修改14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
(一)将《青岛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学校校舍、医疗机构、饮用水供水工程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征求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第九条修改为:“学校校舍、医疗机构、饮用水供水工程等建设项目涉及卫生专业相关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征求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删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
(二)将《青岛市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关系的规定》第十一条修改为:“青岛市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的,由市外事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由市外事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青岛市外事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批。”
(三)将《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若干规定》第三条修改为:“市和各县级市(区)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防洪(包括防台风暴潮,下同)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及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防汛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市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在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组织指挥本市城区防汛抗洪工作。”
(四)将《青岛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的“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范围内”修改为“在本市市南、市北、李沧三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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