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

2023年9月30日

  (2023年9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景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景观环境,打造宜居宜业宜游高品质湾区城市,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本办法所称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景观照明的器具以及配电、集中控制、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 城市景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突出特色,合理建设、规范管理,绿色节能、运行安全的原则,优先保障市民活动、出行需要,丰富重点区域旅游业态,提升旅游品质,营造安全、便捷、优美的城市景观照明环境。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景观照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市景观照明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景观照明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景观照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园林和林业、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景观照明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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