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关系的规定

青岛市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关系的规定
  

[题注] 1998年9月1日经第1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20]27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青岛市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关系的规定

青政发[1998]147号

1998年9月5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关系的工作,加强与外国城市的交流,为本市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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