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2018年5月24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5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信访条例》等13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将下列法规中的“行政监察机关”、“行政监察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修改为“监察机关”
  1.《上海市信访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2.《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四十四条;
  4.《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5.《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九条;
  6.《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三条。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