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2018年修订)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2018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76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2018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2018年5月24日

  (2012年4月19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执法权限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四章 执法协作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街道派驻城管执法机构,以区城管执法部门的名义,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城管执法机构在辖区内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其所属城管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具体承担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区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城管执法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特定区域派驻城管执法机构,以市或区城管执法部门的名义,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建设、交通、绿化市容、水务、环保、工商、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公安、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七条 本市应当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制度和监督机制,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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