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4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1997年修订)
1997年12月3日
(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
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权,负责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
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时,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密切协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支持、包庇、纵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
第五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单位和个人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对举报或者协助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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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4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1997年修订)
1997年12月3日
(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
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权,负责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
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时,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密切协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支持、包庇、纵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
第五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单位和个人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对举报或者协助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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