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203号

2005年11月3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在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严密封锁和扑灭措施。具体办法按照《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执行。”
  (二)、删去第十五条。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有相应的屠宰技术人员。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