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此文件已被废止。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183号
2004年11月12日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松材线虫病,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检疫、积极扑灭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及松材线虫病发生区(以下简称发生区)、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以下简称重点预防区)、发生区的毗邻地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治指挥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松材线虫病防治规定的情况;
(二)协调、指导防治工作,落实必要的防治设备和经费;
(三)协调解决毗邻地区之间、有关部门之间联防联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决定有关松材线虫病防治的其他重大事项。
......
根据《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此文件已被废止。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183号
2004年11月12日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松材线虫病,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检疫、积极扑灭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及松材线虫病发生区(以下简称发生区)、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以下简称重点预防区)、发生区的毗邻地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治指挥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松材线虫病防治规定的情况;
(二)协调、指导防治工作,落实必要的防治设备和经费;
(三)协调解决毗邻地区之间、有关部门之间联防联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决定有关松材线虫病防治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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