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2005年修订)

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2005年修订)
  

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2005年修订)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2005年11月3日

  (1996年9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根据2005年11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实行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森林植物检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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