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2005年修订)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2005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 (浙政令[2010]27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2005年修订)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2005年11月3日

(1999年1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发布 2002年8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作了修订 根据2005年11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再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的食用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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