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2004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2004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3]44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04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2004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役满2年的义务兵;服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虽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调整精简单位服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兵,提前退役的义务士兵,在其《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中注有“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提前退役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有“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档案中主件不全,占用农业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没有《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2003年度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截止于2004年1月底,转业士官的接收工作截止于2004年5月底。

  二、接收安置的政策性要求

  今年的接收安置工作要继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省政府、市政府近年来制定的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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