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

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
  

[题注] (199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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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

1993年9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军队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做好征兵、民兵和预备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

  第三条 做好兵役工作是加强国防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适龄公民应踊跃报名应征,自觉履行兵役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兵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计划,实行领导负责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有关部门应履行各自的职责,协助兵役机关做好兵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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