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

国发[1987]106号

1987年12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末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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