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2005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2005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4]45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05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2005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役满2年的义务兵;服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虽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服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有“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现定执行。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档案中主件不全、占用农业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没有《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2004年度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截止于2005年1月底,转业士官的接收报到工作截止于2005年5月底。

  二、接收安置的政策性要求

  今年的接收安置工作要继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朝阳市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朝政发[2002]22号),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省政府、市政府近年来制定的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继续坚持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和社会均衡负担安置任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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