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5]38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安排的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退役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档案中主件不全、占用农业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在校大学生除外)、没有《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退役后逾期半年不报到者,在待安置期间违法犯罪者,取消其安置资格。
接收安置对象时间:退役义务兵和二期以下复员士官的档案接收工作截止于2006年1月底,转业士官和三期以上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截止于2006年5月底。
二、接收安置的政策性要求
今年的接收安置工作,要继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朝阳市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朝政发[2002]22号)等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继续坚持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和社会均衡负担安置任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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