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精神,现就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接收对象,掌握接收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分兵员状况,今冬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士官;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退伍义务兵从2000年11月底开始接收,2001年1月底结束。对边远地区部队的退伍义务后,接收时间可以延长到2001年2月10日。转业士官仍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移交计划与有关部队统一移交。交接工作从2001年1月10日开始,2月底结束。批准转业的时间统一填写2001年4月1日。对无故提前或超过接收时间的不予接收。全省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要在2001年7月底前完成。

  二、把握政策依据,坚持安置原则。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1999]3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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