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3]92号
2003年7月2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退役士兵的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以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到本市安置的义务兵和士官。
......
根据《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3]92号
2003年7月2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退役士兵的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以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到本市安置的义务兵和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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