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国发[1999]27号

1999年12月13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一)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二)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
  (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五)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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