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守国家秘密若干规定

云南省保守国家秘密若干规定
  

[题注] (1996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25日公布,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3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云南省保守国家秘密若干规定

1996年9月25日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加强保密教育,完善保密设施,配备熟悉本单位业务和保密法律、法规的专职人员,或者指定人员负责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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