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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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主席令[1988]第6号

1988年9月5日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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