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34号

2024年11月28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4件地方性法规,修改下列6件地方性法规:

  一、废止下列4件地方性法规
  (一)《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三)《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四)《云南省保守国家秘密若干规定》(1996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二、修改下列6件地方性法规
  (一)将《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