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
  

[题注] (2003年10月1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2003年11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提高法规草案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内容具体、表述准确、操作性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省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

第五条 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立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立项申请包括制定法规、规章的必要性,有关的法律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事项,并附法规草案、规章建议稿和有关参考资料。

  第六条 省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立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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