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

2023年12月26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毛伟明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工作,将制定法规草案、规章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法规草案、规章的立法前期调研、立项申报、送审稿起草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草案、组织实施立法工作计划,以及审查修改立法项目送审稿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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