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88年5月8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7月7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渔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渔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渔业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湖南省渔业条例〉的决定》进行第四次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渔业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有关决定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湖南省渔业条例(2004年修订)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2004年7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以及其它渔业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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