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青岛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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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合理使用污染源治理资金,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在市、县(市)及崂山区、黄岛区两级环境保护部门设立。
  基金实行分级管理、独立核算、有偿使用。环境保护部门在银行开发“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专户”(以下简称“基金专户”),专户存储,委托银行办理专项基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环境保护部门委托银行办理存款、贷款业务,按照中国人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是对基金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管辖区域。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和使用条件

  第五条 基金来源于下列资金:
  (一)依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部分;
  (二)依照《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征收的排放污水费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部分;
  (三)依照《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征收的环境噪声污染费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部分;
  (四)贷款的利息收入和加、罚利息收入;
  (五)其他资金。

  第六条 专项基金贷款的对象为缴纳排污费的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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