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和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含直属机构)。
第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经费投入;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消防规划;
(三)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五)组织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六)发展多种形式的地方消防力量;
(七)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八)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前款第(一)、(三)、(四)、(五)、(六)、(八)、(九)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职责,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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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含直属机构)。
第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经费投入;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消防规划;
(三)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五)组织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六)发展多种形式的地方消防力量;
(七)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八)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前款第(一)、(三)、(四)、(五)、(六)、(八)、(九)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职责,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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