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清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此文件已被废止。
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公发[2004]4号
2004年4月28日
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责任重于泰山。为切实加强消防工作,落实责任制,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各单位要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
根据《关于清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此文件已被废止。
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公发[2004]4号
2004年4月28日
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责任重于泰山。为切实加强消防工作,落实责任制,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各单位要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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