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

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
  

[题注] 《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 (浙政令[2010]2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浙江省基础测绘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1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1999年2月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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