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础测绘办法

浙江省基础测绘办法
  
浙江省基础测绘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17号

2026年8月18日

  (2026年8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17号公布 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基础测绘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活动及其相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活动,包括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管护测绘基准和系统,建设、更新相关时空信息,运行、维护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以及提供成果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时空信息,是指基于统一时间和空间基准,对自然地理要素和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以及属性进行时序化表述的信息。

  第三条 基础测绘工作应当遵循统筹协调、分级实施、分类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基础测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基础测绘相关工作。

  第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统筹测绘基准和系统建设,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做好基础测绘成果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基础测绘工作交由其他部门承担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向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时空信息相关信息。数据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编制时空信息数据目录、提供相关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等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城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信息;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公路、水路、民用机场、港口等信息;水行政部门负责提供水利设施、水域等信息;能源部门负责提供油气管线信息,协调电力公司提供输配电线及电压、配变电设施位置等信息;其他部门按职责负责提供本部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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