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2002年2月28日河北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旅游区、旅游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5号
2002年3月18日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区、旅游点(以下简称旅游区)导游讲解活动,维护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区,是指经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范围明确,具有参观、游览、度假、康乐、求知等功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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