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

河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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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旅游条例》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9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6年9月11日

河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

(1996年9月11日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业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旅游经营者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行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业或进行旅游活动的组织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并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鼓励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贫困地区发展旅游业应当给予扶持。

  第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旅游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三)组织开发国际、国内的旅游市场;

(四)会同有关部门治理旅游环境和秩序,监督检查旅游服务质量,受理国内外旅游者投诉,参与查处违反有关旅游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管理和指导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专业技术考评;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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