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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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1999]第263号

1999年5月14日  

  现发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鎔基

  附件: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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