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四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四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四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

2026年7月23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四部法规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7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四部法规的决定

  (2026年7月23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四部法规:

  一、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二、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
  (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三、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2000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四、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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