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四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2000年9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增加对林业建设的投入,提高林业科技水平,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植树造林,加强森林保护和管理,保证森林资源稳定增长。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低于全省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四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邻里森林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状况,确定非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占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总面积的比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加强育林费的征收管理,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第六条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营造和管护费用,以各级人民政府的投入为主,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营造和管护费用,以经营者的投入为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予以扶持、指导。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