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用航空条例(2026年修正)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2026年7月31日
(2022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6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有关决定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通用机场
第三章 低空空域
第四章 飞行服务
第五章 安全监管
第六章 产业培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领和推动本省行政区域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有效利用低空空域资源,加强通用航空管理,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低空空域划设与使用、飞行服务、安全监管、产业培育等通用航空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通用航空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统筹协调、创新驱动、绿色发展的原则,构建布局合理、便利快捷、应用广泛、制造先进、安全规范、军民兼顾的通用航空体系。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与军航空管部门、民航主管部门建立协同运行管理机制,推进低空空域分类管理,推动构建低空目视航路航线网络,健全通用航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实施协同融合监督管理,完善通用航空飞行监管保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通用航空产业高质量快速发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通用航空工作,将通用航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建立通用航空管理协调机制,加强通用航空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通用航空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用航空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用航空相关工作的协调、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体育、气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通用航空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通用航空服务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军航空管部门、民航主管部门授权,承担低空空域管理协同运行相关工作,负责所辖飞行服务站服务范围内的通用航空飞行服务日常管理,接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军航空管、民航主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用航空工作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通用航空知识宣传教育,鼓励通用航空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通用航空知识宣传教育。
鼓励开展青少年通用航空体验研学活动,推动通用航空知识、通用航空体育活动普及。
第九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通用航空产业,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通用航空相关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
通用航空投资者、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章 通用机场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省通用机场布局规划,经军航空管部门、民航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2026年7月31日
(2022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6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有关决定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通用机场
第三章 低空空域
第四章 飞行服务
第五章 安全监管
第六章 产业培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领和推动本省行政区域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有效利用低空空域资源,加强通用航空管理,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低空空域划设与使用、飞行服务、安全监管、产业培育等通用航空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通用航空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统筹协调、创新驱动、绿色发展的原则,构建布局合理、便利快捷、应用广泛、制造先进、安全规范、军民兼顾的通用航空体系。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与军航空管部门、民航主管部门建立协同运行管理机制,推进低空空域分类管理,推动构建低空目视航路航线网络,健全通用航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实施协同融合监督管理,完善通用航空飞行监管保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通用航空产业高质量快速发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通用航空工作,将通用航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建立通用航空管理协调机制,加强通用航空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通用航空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用航空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用航空相关工作的协调、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体育、气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通用航空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通用航空服务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军航空管部门、民航主管部门授权,承担低空空域管理协同运行相关工作,负责所辖飞行服务站服务范围内的通用航空飞行服务日常管理,接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军航空管、民航主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用航空工作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通用航空知识宣传教育,鼓励通用航空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通用航空知识宣传教育。
鼓励开展青少年通用航空体验研学活动,推动通用航空知识、通用航空体育活动普及。
第九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通用航空产业,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通用航空相关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
通用航空投资者、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章 通用机场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省通用机场布局规划,经军航空管部门、民航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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