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2025年4月23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5年4月3日第十四届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予波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主动适应我省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维护法制统一,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修改下列3件省政府规章
(一)《云南省实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办法》(1992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2〕255号公布 2005年7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5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删去第三十五条。
(二)《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9年8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 2021年7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外,下列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跨州(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二)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下放至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三)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将第九条修改为“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取水外,下列取水由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
“(二)由省投资主管部门下放至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三)由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三)《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2017年5月1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
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法律顾问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法律顾问工作。
......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2025年4月23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5年4月3日第十四届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予波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主动适应我省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维护法制统一,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修改下列3件省政府规章
(一)《云南省实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办法》(1992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2〕255号公布 2005年7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5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删去第三十五条。
(二)《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9年8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 2021年7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外,下列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跨州(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二)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下放至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三)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将第九条修改为“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取水外,下列取水由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
“(二)由省投资主管部门下放至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三)由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三)《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2017年5月1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
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法律顾问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法律顾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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