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2021年7月19日

  (2009年8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发布 根据2021年7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省、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家庭生活每户月取水量不超过30立方米的;
  (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60立方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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